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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65.com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16:51:00   信息来源:人事处

36365.com关于做好

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人事〔2018〕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安师)的恢复注册受理、初审、继续教育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

  36365.com(以下简称省安监局)作为省级注册受理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注安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我省自2017年10月31日起已经恢复注册受理等工作。

  二、受理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注册申请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工作。

  三、注册申请及受理程序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或重新注册的人员应首先登陆相关网站办理注册申报或登记手续后,方可向省级注册受理部门报送纸质注册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报

  1.网上注册。申请人首先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或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http://www.chinasafety.ac.cn)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系统”,按照步骤进行操作,注册申请提交后应妥善保留登录密码,便于以后登录查询。

  2.确认注册申请提交完成后,将申请表下载并按照规定要求正确填写后打印,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或者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本人或聘用单位(也可委托他人)将全部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注册受理部门。报送的纸质注册申请材料内容应与网上注册申报的内容一致。

  3.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审核状态,发现申请未通过审批时,应及时重新申报或与注册受理部门联系。

  (二)注册受理

  1.省安监局委托省安监局宣传教育中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注安办)承担注册相关工作。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号406房间;邮编:110041;联系电话:024-28510867。

  注安办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的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注安办将相关材料汇总报省安监局审核后,每月一次将通过初审的注册申请材料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做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颁发执业证;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复印件一份),如果是聘用单位开具的聘用证明需原件(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4.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工整写上申请人姓名,申请表中上传照片,应与提交的照片一致)。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原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复印件一份),如是聘用单位开具的聘用证明需原件(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48学时的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其中,执业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申请延续注册的,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原件);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如是原单位开具的解聘证明需原件(公章必须是解聘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复印件一份),如是聘用单位开具的聘用证明需原件(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其中,仅申请执业单位更名的,免除提供3、4两项,但需同时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或聘用单位出具的更名说明。

  (四)重新注册

  1.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劳动合同或聘用文件(复印件一份),如是聘用单位开具的聘用证明需原件(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4.申请注册前3年内达到48学时的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执业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5年5月27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的,需重新注册。自2017年10月31日起一年内申请重新注册的,若执业单位未发生变化,在注册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仅需报送重新注册申请表一份;若执业单位发生变化,仅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五)补办执业证

  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请登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的内容要求申请人在计算机上录入);

  2.身份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照3张。

  执业证补办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内才能申请,已过期证件需先办理重新注册后进行补办手续。

  五、继续教育

  根据《管理规定》,注安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继续教育由省安监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由经省安监局备案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省安监局网站上发布备案公告)。

  六、有关注意事项

  1.为确保注册受理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在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上发布公告。届时,请本人或聘用单位携带回执单到注安办领取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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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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