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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安监管一函〔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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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分级暂行办法和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意见的函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监管一处制定了《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和《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请在省局政务网站下载),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5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局监管一处。
联系人:黄国天,电话:024-86896020。
电子邮箱:huangguotian20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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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日
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第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和标准。
设区的市级(含省直管县,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和相关工作制度,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承担本辖区中央、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的监管任务。
县级(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上述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任务。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根据企业特点、同期作业人数、设备设施状况、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安全事故、遵章守法等情况,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专家“会诊”结果进行初次评定。
第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企业申请或者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二)依法关闭或者取缔的;
(三)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九条 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非煤矿山企业填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表》;
(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非煤矿山企业填报信息;
(三)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初次评定,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初次评定结果;
(四)非煤矿山企业对初次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评定结果,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级别,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特殊情况可越级升降。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升一级的;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一)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内受到1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的。
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提高至D级: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等级升降条件,自升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设区的市级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评定风险等级,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0号),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知晓自身在风险防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安全生产风险清单,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治理责任、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实行动态、闭环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A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对B级企业实行随机抽查;对C级企业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随时检查。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完成以下检查任务:
(一)A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二)B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三)C级企业每4个月不少于1次;
(四)D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地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通报一次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周期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进行定期评估,并重新核定风险等级,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A、B级企业每3年1次;
(二)C级企业每2年1次;
(三)D级企业每年1次。
第二十条 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定为C级,2年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定为D级,并且始终按照D级企业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风险分级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适用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总分100分及以上为A级,90分及以上100分以下为B级,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C级,75分以下为D级。
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初次评定总分为标准化分值、遵章守法分值、事故情况分值、企业特点分值和其他分值之和。最低得分为0分。各分项计分办法如下:
1.标准化分值计分办法。一级标准化计100分,二级标准化计90分,三级标准化计75分,未取得标准化等级的计0分。
2.遵章守法分值计分办法。评定之日前1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挂牌督办的+5分,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或挂牌督办的或被举报上访的每起-5分;排土场的行政处罚、挂牌督办、举报上访分值计入所属矿山。
3.事故情况分值计分办法。评定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0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10分;排土场的事故分值计入所属矿山。
4.企业特点分值计分办法。
(1)地下矿山:平硐或斜坡道开拓的+5分,其他开拓方式的-5分;水文地质条件简单+5分,中等的-5分,复杂的-10分;当班入井作业人数9人及以下的+5分,10-29人的0分,30人以上的-5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部运行正常的+5分,未建设或有不能正常运行的每个系统-5分。
(2)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穿孔、铲装、运输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的+5分,不能实现全部机械化的-5分;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生产生活设施的+5分,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5分;边坡高度不超过100米的+5分,100米及以上的-5分。
(3)尾矿库:尾矿坝下8000米内没有居民及重要设施的+5分,尾矿坝下8000米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5分;坝高没有加高增容的+5分,有加高增容的-5分。
(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油气井不含硫化氢+5分,含硫化氢-5分;联合站油品储罐总容量小于4000立方米的+5分,大于4000立方米的-5分。
5.其他分值计分办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还应当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安全设施现状和专家“会诊”结果等进行评定,以上每项可视风险情况±5分,具体赋分由评定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