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治理、回采、闭库、注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标准,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尾矿库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运行、治理、回采、闭库和注销实施安全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尾矿库新建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尾矿库改扩建项目核准备案以及尾矿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的推广;财政部门负责尾矿库隐患治理、无主尾矿库闭库和注销等政府责任的专项资金投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闭库、注销后土地复垦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及环境安全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尾矿库安全监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核实处理,所报告事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