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
粉尘危害治理情况抽查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4〕200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按照《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267号)的要求,省局拟委托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对全省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4年10月下旬至12月底,抽查全省水泥制造企业;
第二阶段:2015年3月初到4月底,抽查全省石材加工企业。
二、抽查范围
抽查企业类型应覆盖大、中、小、微型,每个行业抽查企业数量见附件1。
三、抽查方式
本次抽查采取现场调查,现场采样和检测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工作主要包括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核查,填写检查表(附件2)。检查表由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填写。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包括采集重点岗位工作场所空气样品,并对空气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四、工作要求
1.被抽查地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抽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配合省局完成抽查。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应按时完成抽查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局,由省局向受检地人民政府通报。
2.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要做好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填写检查表的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确保检查表填写无误,检查结果要具体详实。检查表填写一份,归档备查;复印两份,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被抽查企业。采样人员要严格按规范进行现场采样,准确布点,科学合理地选择采样时间、采样方法和采样对象。水泥制造企业要重点检测包装和装车岗位,石材加工企业要重点检测打磨切割岗位。抽查检测原始记录要统一归档保存。
3.抽查过程中,省局视情况派员参加,工作组在检查期间产生的食宿及差旅费用由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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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