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停产停工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7-03-15 16:31:00 | 信息来源: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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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停产停工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辽煤监管二〔2017〕13号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煤矿安全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停产、停工煤矿的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确需入井检查和排水等工作的煤矿,要制定措施和计划,确定入井人数,安排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监护,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入井作业。 2.有下井作业人员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正常运行,主扇必须连续运转。 3.驻矿盯守人员必须核查入井人数,掌握作业情况,按审批的措施和计划进行监管,经其签字同意后作业人员方可入井。 4.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要停止火工品供应。 5.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上待复产复工的煤矿,治理隐患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入井人数,安排领导带班现场指挥,报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6.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核实待复产复工煤矿隐患治理的工程量、作业人数、作业时间等情况。 7.请将经批准允许人员入井的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煤矿名单及入井人数报省煤监局备案。
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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