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公告

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2017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1 16:29:00   信息来源: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定级办法实施细则(2017版)》的通知

辽煤监管安技〔201719

 

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实施细则(2017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320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

办法实施细则(2017版)

(试 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2017版)。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不低于90分(含90分,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不低于80分,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不低于70分,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他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1.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或产煤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产煤市主管部门)初验,符合条件,报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煤监局)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2.省属国有煤矿二级、三级标准化煤矿由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初审,省煤监局组织审查和考核定级。 

  3.地方煤矿二级标准化煤矿由产煤市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煤监局申报,由省煤监局组织审查和考核定级。 

  4.地方煤矿三级标准化煤矿由产煤县(市、区)主管部门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产煤市主管部门申报,产煤市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考核定级,并报省煤监局备案。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具备条件的煤矿可随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4.公示监督。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5. 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 

  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起始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公告的日期为准。 

  第十条 申报时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在有效期结束之日4个月前开始申报;其他级别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在有效期结束之日2个月前开始申报;符合规定申报上一等级的,可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按照检查计划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省煤监局对国有煤矿抽查率不低于50%,对地方煤矿抽查率不低于15%;产煤市主管部门对辖区煤矿抽查率100%;县(市、区)主管部门对辖区煤矿抽查率100%。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2.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3.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并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确认。 

  4.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煤矿,实施撤消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消等级的煤矿原则上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5.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等级被撤消的,经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申请,并经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和产煤市主管部门初验,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等级时,在公示、公告完成前可试运行生产。 

  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和产煤市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检查,每年组织开展1次全面检查,形成全面检查报告,并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向相应的考核定级部门报送检查结果。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评结果报送省煤监局,省煤监局汇总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送1次。 

  7.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 1093-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可依据其相应的评分方法进行考核定级,考核等级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对等,其考核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激励政策。 

  1.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煤矿复产验收时,产煤市主管部门应给予优先验收、优先生产政策。 

  2.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煤矿可享受“不受区域性停产限制”的政策。 

  3.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可优先享受国家及相关部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 

  4.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产煤市、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可制定本企业、本地区具体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71日起施行,2013年颁布的《辽宁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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