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暨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7-04-01 17:49:00 | 信息来源: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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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暨瓦斯 抽采达标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辽煤监管一〔2017〕21号
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煤矿瓦斯防治水平,切实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实现瓦斯抽采达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委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做好2017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辽煤监管[2017]1号)要求,省煤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暨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活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检查范围 省内所有生产、建设煤矿 三、检查内容 1.《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抽采系统建设和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抽采制度建设、机构队伍建立,抽采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达标能力核定,抽采达标评判等。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下列内容:防突机构、人员、设备能否满足防突工作需要;是否做到相关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各种基础资料齐全,防突专项设计完善,预测预报准确及时;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域是否进行区域验证,区域验证后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米或开拓新采区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测定。 3.煤矿瓦斯监控管理情况。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联网建设情况,是否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是否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是否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数量种类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其安装、维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是否定期调校、测试。 4.瓦斯检查及瓦斯超限处置情况。内容包括:是否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点进行巡回检查;是否消灭瓦斯超限和局部瓦斯积聚,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置,是否从地质、通风、抽采、监控和管理等方面分析查找了原因,并采取措施;瓦斯检查工定员是否满足需要等。 5.瓦斯综合治理情况。总体要求:(1)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矿井总进风量满足需要;没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现象;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需要风量计算正确,风量满足要求,风速符合规定;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符合标准规定。(2)采空区密闭管理到位。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火措施,回采后按规定封闭,并加强检查;要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3)加强井下引爆火源管理。要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设备失爆、违规违章爆破和电气焊作业。 四、检查形式及分组情况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所属(辖区)煤矿开展自检自查。在煤矿企业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省煤监局组织对省属国有煤矿逐矿检查;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煤矿检查工作,省煤监局对地方煤矿进行抽查。省煤监局将以听取煤矿企业汇报,检查内业资料与现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检查、地方煤矿的抽查分为以下两组: 第一组 组 长:杨 良 副组长:梅树海 成 员:张 宏 崔忠会 张 冬 宋英杰 李 波 宦金钟 检查区域:铁法能源公司、抚顺矿业集团公司、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南票煤电公司、铁岭市、朝阳市 第二组 组 长:栗荣良 副组长:李忠林 石宏军 成 员:耿文涛 李 伟 才 超 韩 松 李秀昆 闫鹏宇 检查区域:沈阳煤业集团公司、抚顺市、丹东市、本溪市、辽阳市、阜新市、葫芦岛市、锦州市 五、有关要求 1.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所属(辖区)煤矿要认真汲取近期省内外各类瓦斯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认识,严肃认真地开展此次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暨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工作;巩固成绩,查找不足,对矿井存在的问题隐患,要认真对待,积极整改,不断夯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基础,全面推进矿井瓦斯防治水平的提高。 2.严肃检查,违法必究。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以及不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抽采效果达不到要求仍然安排采掘作业的工作面,坚决予以停产处理直至符合要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未采取防突措施、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 3.实事求是,深入总结。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有关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要求对所属(辖区)煤矿进行自检自查,结合省煤监局检查情况,实事求是地总结本企业、本地区的瓦斯防治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问题原因,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形成总结材料,于2017年6月10日前报省煤监局。 联系人:崔忠会 电 话:13889101716 邮 箱:cmh555555@163.com
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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