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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

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辽安委办函〔2017〕28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1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活动时间

  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三、活动内容

  (一)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活动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创新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宣贯活动。通过组织视频讲座、现场宣讲,制作安全生产宣传展板,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知识竞赛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法咨询日活动

  要于2017年12月1日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咨询活动。可以选择在企业、学校、社区、大型商场、图书馆等场所开展现场宣传和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读物等,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遇事找发、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自查活动

  政府相关部门要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情况和执法规范化等情况;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自查,自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情况。并将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清单,及时整改。

  (四)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法》警示教育活动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17年12月5日前上报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终身实行行业禁入人员名单;组织各级主流媒体和主管媒体集中跟踪一次检查执法活动,促进执法规范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树立安全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四、活动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及早谋划,保障所需经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实施中不打折扣,确保宣传周活动顺利开展。要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调动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使《安全生产法》的宣传工作常抓不懈。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对活动中的亮点进行宣传和报道,对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并于12月15日前将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和《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敖妙 联系电话:024-86896746

  邮箱:lnajzfjd@163.com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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