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办 省审改办关于公布辽宁省省直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辽安委办〔2017〕98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省安委办、省审改办组织制定了《辽宁省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权责清单
《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对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通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从《安全生产权责清单》中抽取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在各自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于12月29日前,向省安委办提供各自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截图。
二、实施动态管理
《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对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提出调整申请,由省安委办组织审定并征求省审改办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公布。
三、强化责任落实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明确的职责,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良好格局,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大力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联系人:省安委办刘芳(电话:86890175)、徐亨阳(电话:86897590);省审改办王野(电话:86908025)。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