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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集中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安委〔20168

 

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排查整治隐患,强化安全保障措施,提升事故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委会决定,从410日至720日,集中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的安全监管理念,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能,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企业自查自改,政府及部门集中监督检查执法,强力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整改突出安全问题,降低事故总量,减少较大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排查整治范围及职责分工

1.排查整治范围:本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覆盖全省工矿、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企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别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军工,民爆生产、储存,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港口危险品储存、运输,城镇燃气和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及其他行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

2.职责分工:省安委会负责全省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直接监管的工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省煤监局和辽宁煤监局负责省属重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指导、监督本系统开展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省煤监局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体安排,制定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经信委负责军工、民爆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全省电力企业和职责范围内在建电力建设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城镇燃气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省交通厅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道路、水路运输等交通运输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省住建厅、交通厅、人防办、水利厅、沈阳铁路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本系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各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安监、煤管、住建(城建、公用事业)、交通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市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四、实施步骤

410日至720日,分四个阶段。

1.动员摸底阶段(410日至430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次专项行动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专题进行动员部署,全面落实排查整治工作。要对本地区、本系统各类企业进行摸底,并将全部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其他行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列出清单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2.全面排查阶段(51日至630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企业,针对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以及所有岗位开展全面自查自改工作。同时,组成部门或联合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隐患及问题台帐,坚持即查即改,并指定专人跟踪督办。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问题,要督促有关企业和单位,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集中开展整治工作,直至将问题和隐患整改完毕。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当地政府要责成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3.复查督查阶段(620日至710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企业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问题和隐患整改到位,事故防范措施执行到位。

在此期间,省安委会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4.总结评估阶段(711日至720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认真总结评估工作成效,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差距,汇总未完成整改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工作总结和评估报告。

省安委会对各地总结、评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全省排查整治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执行到位。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强化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和综合协调,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2.广泛宣传动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宣传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动员群众,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举报、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行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3.严格清单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清单管理贯彻于排查整治工作全过程。严格按照“四个清单”管理要求,建立完善检查任务清单,明确排查内容;建立隐患和问题清单,形成隐患台账;建立整改清单,实行领导负责、层级督办制,及时整改隐患和问题;建立复查验收清单,由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复查验收手续,确保隐患和问题彻底解决。

4.保证工作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作用,组织专家参加排查治理行动。同时,对于生产工艺、系统复杂的高危企业和存在较大事故风险的企业,可以采取企业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团队对企业进行“诊断式”排查,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质量。

5.强化监管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不认真自查自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拒不整改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电、停水、停供火工品等措施,予以停产整顿;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六个一批”要求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6.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和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煤矿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要指定机构、明确专人做为联系人并负责信息报送工作。430日前,要将实施方案、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和联系人名单报省安委会办公室;6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排查工作小结(详见附件2)和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详见附件3);7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按附件2格式)和排查出的全部隐患问题(按附件3格式),隐患问题整改情况报告(详见附件4)和未完成整改的隐患问题(详见附件5)。715日前,报送评估报告。省安委办将定期汇总相关工作情况,报省委、省政府。

省住建厅、交通厅、人防办、水利厅、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也要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指派专人汇总本系统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按期报送隐患排查阶段性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

联系人:梅晓林;电话(传真)024-86907765

邮箱:86896461@163.com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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