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顶层设计有力度 重精准落实有温度 |
| 发布时间:2018-01-02 16:41:00 | 信息来源:宣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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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抓顶层设计有力度 重精准落实有温度
近日印发的《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辽宁实际,在明确组织架构、充实安全领导力量、建立制度、明晰职责、强化保障、解决待遇等方面提出许多创新性举措。 敲定安委会“双主任”架构 《实施意见》对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安委会主任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辽宁省安委会据此对组成人员进行了充实调整,省委书记、省长同时担任主任,各市委书记、市长,省委相关部委、省(中)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省安委办增加1名副局(厅)级专职副主任 针对当前各级安委办统筹协调工作任务重的实际,《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各级安委办领导力量。目前,辽宁省编委会已正式批复,为省安监局增加1名副局(厅)级领导职数,任省安委办专职副主任。锦州、朝阳、葫芦岛等市已落实到位。 逐一明确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实施意见》逐一明确32个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有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4类部门的各自职责。目前,辽宁省编委办已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写入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并落实到具体的内设机构。各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也即将出台,为破解行业监管边界不清等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村屯、社区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一张网 针对安全监管存在盲区等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逐一明确并落实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专业监管部门,合理划分市县乡三级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无缝隙、全覆盖。在村屯、社区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基层网格员在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方面的职能作用。辽宁省现已明确,2017年底,摸清企业底数,确定企业安全监管主体;2018年底,摸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底数,明确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主体;2019年底,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实现有效规范运行。 鼓励300人以上的高危单位增设安全总监 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和工作标准等内容,实施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大型企业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在领导层增设安全总监,全面推行安全承诺公告、员工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卡制度,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支持高危行业企业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风险津贴,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待遇水平。此外,辽宁省还将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理服务机制,引导企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开停车、检维修、试生产、拆除、动火等高危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及监护。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政绩和选拔重要依据 在责任考核追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下级政府及部门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关键性指标的刚性约束。目前,辽宁省已明确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直部门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辽宁省政府决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对在安全监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履职尽责。 在安全监管执法干部的提拔使用方面,采取上挂下派、交叉任职、培训进修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监管执法干部的锻炼培养。 人员岗位津贴落实到各级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监管执法经费不足等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监管执法部门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装备经费、运行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目前,辽宁省已经明确将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落实经费、车辆、装备等执法保障条件,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将安全监管监察岗位人员岗位津贴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并办理相关人身保险。这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激励和关怀。(刘岩 贾宏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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