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7-12-13 15:35:00 |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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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专项检查的通知 辽安委明电〔2017〕45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第十一综合督查组督查反馈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严谨性,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省安委会办公室从即日起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以推进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水平为目标,切实纠正事故报告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事故调查工作不严谨、方法不科学、程序不规范,事故责任追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松,事故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事故警醒、警示、惩戒作用,全面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2017年以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主要内容:事故调查组是否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处理是否经本级政府批复,事故调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间完成,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责任划分是否科学严谨,责任追究意见是否合法合规,事故调查处理是否向社会公布,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事故调查案卷归档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采取各县(市、区)自查、各市安委会检查、省安委会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9月28日至10月15日) 各县(市、区)对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辖区自2017年以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全面开展自查;整理汇总相关工作资料和台帐,认真填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自查汇总表》(见附件1)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自查明细表》(见附件2)。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要提出整改计划和今后改进的工作措施。 (二)检查阶段(10月16日—10月25日) 各市安委会组织对所属县(市、区)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检查中要重点总结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制约影响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3)。 (三)专项检查阶段(10月26日—11月30日) 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抽调事故调查处理专家,组织对全省14个市安委会检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合2017年以来事故情况,每个市选定1-2个县区,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案卷和座谈交流的形式进行。专项检查结束后,省安委办针对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是落实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措施。各市要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过问督办,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梳理。 (二)本次专项检查旨在加强和规范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相关方面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市要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如实报告真实情况,认真完善并如实提供工作资料及案卷等,严禁弄虚作假。 (三)请各市于10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小明 电 话:024—86897758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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