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2017〕3号 |
| 发布时间:2017-11-01 15:48:00 | 信息来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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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辽安委督〔2017〕3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 根据《辽宁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辽安委〔2010〕5号)的规定,经省安委会研究决定,对你市阜锦公路S204线“10?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市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因事故涉及车辆注册地分别是锦州市和通辽市,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锦州市、通辽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请你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尽快开展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你市负责批复结案。事故结案后,请将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公开,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及政府批复文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请自接到本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联系人:周文鹏 电话:024-86897758(传真)。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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