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明查暗访浙江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7-12-29 16:16:00 | 信息来源:制造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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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明查暗访 浙江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 治理验收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辽安委办〔2017〕101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明查暗访浙江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7〕159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借鉴经验,自查问题 认真学习和借鉴浙江省宁波市、台州市对涉氨制冷企业检查验收工作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涉氨制冷企业加强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认真对照《通报》指出的问题和不足,举一反三,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遏制涉氨事故发生。 二、扎实开展“回头看”,严防问题反弹 将《通报》指出的问题作为专项治理“回头看”的重点检查内容,复查本地区涉氨制冷企业,对快速冻结装置上方吊顶部分与其他空间连通或隔离不彻底的,以及氨泄露报警装置不能有效运行的,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到位。认真排查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切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投入,提升安全技术管控水平。 三、加强液氨使用安全监管,巩固专项治理成效 将《通报》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涉氨制冷企业,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切实落实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责任,将涉氨制冷企业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涉氨制冷企业彻底消除两类重大隐患,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巩固全省专项治理成效。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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