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7-03-23 16:37:00 | 信息来源: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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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7〕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为客观反映各地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推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6〕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定于2017年3月-9月,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安排。2017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方法、步骤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6〕7号)有关要求执行。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于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评估工作并下发通报。省评估督导组将在7-9月份选择部分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 二、评估内容指标。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结合《规划》和《指导意见》重新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指标,确定了评估材料。本年度评估共设10项评估指标,用人单位需提交11项评估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各类评估检查用表样式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制定,另行公布。 三、评估工作要求。各地推荐的备选用人单位要以中、小、微在产的企业为主,优先选择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有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蓄电池制造和汽车制造企业的地区,应重点将以上行业企业纳入评估范围;没有上述企业的地区,应重点将本地区本年度开展专项治理行业企业纳入评估范围。备选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与2016年重复。 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于4月30日前将本市评估工作方案、6月20日前将评估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各县(市、区)备选用人单位名单(格式见附件3)报送至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孟祥宇,024-86896499(传真); 电子邮箱:zhianchu.aj@ln.gov.cn。
36365.com 2017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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