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7-04-27 15:51:00 | 信息来源:职安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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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7〕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6〕128号),全面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确保《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就做好2017年度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突出解决工作难点。基础建设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多数地区已基本完成规模以上用人单位的基础建设工作,但小微型用人单位由于职业卫生基础弱,积极性低,工作推广难度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进展缓慢。今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继续将小微型用人单位作为工作重点,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4〕203号)要求,指导小微型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 二、巩固既往工作成果。今年是我省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第5年,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一些问题也突显出来,主要表现在部分通过验收的用人单位存在扣分项整改不及时、规章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等现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回头看”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见附件1),组织对辖区内通过基础建设验收的用人单位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基础建设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制度完善落实情况。各市“回头看”抽查单位数量应不低于已通过验收用人单位总数的10%(详见附件2)。 三、健全完善监管档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验收和“回头看”工作时,要按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等相关档案样式的通知》(辽安监安健〔2013〕84号)要求,同步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档案。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结合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等工作对监管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四、做好总结通报工作。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基础建设工作计划,并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及11月30日前对本地区当季基础建设推进情况和“回头看”情况进行通报,连同通过基础建设达标和示范企业名单一并抄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新增通过基础建设验收的用人单位不包括基础建设等级由达标升级为示范的企业,且该类用人单位名单要单独列出。“回头看”用人单位不得与2016年重复。 联系人:孟祥宇,联系电话:024-86896499(传真)
36365.com 2017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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