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公告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7 08:42:00   信息来源: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水泥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安监安健〔20178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水泥企业粉尘危害严重,根据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对我省31家水泥企业的调研检测数据,有29家水泥企业的包装和装车环节不同程度存在粉尘浓度超标的情况,最高超标达67倍。今年2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5个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要求通过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既是响应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的必然举措;也是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水泥企业执法专项行动,通过严格执法关闭工艺技术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水泥企业,切实提高水泥行业的职业健康水平。 

  二、立即部署开展执法专项行动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对辖区内水泥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水泥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并通过召开现场会、集中观看《典型粉尘危害治理示范工程宣传片》、签署承诺书等方式进行动员部署,使辖区内所有水泥企业都充分知晓国家有关政策和此次执法专项行动的目标和决心。201712月底前,要组织对辖区内在产水泥企业进行一轮全覆盖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前期预防工作。 

  三、严格按照目标要求开展监督执法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以2017630日前达标情况为准)和《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制定出2018年和2019年的执法工作计划。要严格按照《通知》提出的目标要求开展监督执法,对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条件的水泥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摸底排查期间停产的水泥企业,必须在复工前完成治理,并在复工后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达标后方可重新开工。 

  四、加强对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水泥企业要根据技术服务机构的既往业绩选择经验丰富、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各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接技术服务工作后,要优选精干人员,优先保障资源,迅速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专项治理”模块中填报工作进展信息,确保有关技术服务工作能够按时完成且检测数据准确、结论建议正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水泥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突出对现场采样检测过程及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的核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将组织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对水泥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抽查。 

  五、加强工作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为确保此次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明确由职安处牵头,制造业监管处、执法监察局配合,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也要结合《强化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辽安监制造〔20179号),加强对执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处(科)室、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执法专项行动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按照要求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时报送信息:2017715日前,报送《水泥企业现状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0171215日前,根据水泥企业最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结果,再次报送《水泥企业现状调查汇总表》;2018年至2019年,每年615日和1215日,报送《核查达标企业汇总表》(见《通知》附件2);2019215日和2020215日,分别报送执法专项行动总结和《水泥企业核查情况汇总表》(见《通知》附件3)。联系人:温海梁,孟祥宇,联系电话:024-86896499(带传真),电子邮箱:zhianchu.aj@l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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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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